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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高玉畜牧場

文號
30-107-120006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8/12/14
違規日期
2018/10/2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3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0月22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派員稽查,經查作業產生之豬屎尿未妥善收集處理,經由場區水溝收集而棄置於場外水體將軍溪水污染管制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款、第3條第1項附表五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將軍區口寮段九八之五地號,口寮段六三五地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將軍區口寮段九八之五、六三五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