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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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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30002
- 處分日期
- 2018/03/02
- 違規日期
- 2017/12/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924,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水產品冷凍包裝加工作業,現場發現有2股廢水排放,其中1股廢水係由加工及清洗所產生之廢水未經處理經由廠房後方管線排放(A點),另1股廢水係由解凍所產生之廢水經由簡易收集後利用廠房前管線排放至鳳山圳(B點),並經現場量測2股廢水排放量合計為63.6噸/天,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屠宰業-水產品宰殺業,惟查貴公司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且無工廠登記證,屬違章工廠,現場已請貴公司立即停止排放。另查貴公司當日所排廢水經檢測結果,其中A點排放廢水之生化需氧量(BOD)為592mg/L(最大限值80mg/L)及化學需氧量(COD)分別為758mg/L(最大限值150mg/L),以及B點排放廢水之懸浮固體(SS)為84mg/L、生化需氧量(BOD)為410mg/L(最大限值80mg/L)及化學需氧量(COD)分別為544mg/L(最大限值15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上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部分,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部分,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24000元整,位於本市大寮區民祥街15-1、15-2號廠區產出廢水製程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成功路一三八巷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民祥街15-1,15-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