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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10030
- 處分日期
- 2017/11/20
- 違規日期
- 2017/09/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製程設備元件編號L-113-F-01、L-113-O-01、L-113-E-01、L-201-F-01及T-207-N-01初測值分別為2,484 ppm、23,912 ppm、4,816 ppm、25,342 ppm及17,351 ppm,淨檢測值皆大於2,000 ppm。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建南街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建南街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