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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40012
- 處分日期
- 2018/04/03
- 違規日期
- 2017/08/3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8月31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廠105年11月至106年6月申報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代碼:C-0301)產出量,超過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最大月產生量(數量:0.0833公噸/月)逾10%以上,且未按規定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1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6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瓊林里安招路八三二巷二號、四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瓊林里安招路八三二巷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