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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9-010015
- 處分日期
- 2020/01/09
- 違規日期
- 2019/12/1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工廠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2月12日派員赴現場執行督察結果,發現製程產生之廢木材於幾年前曾委託候國明清除或再利用前,未簽訂契約,且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未作成紀錄,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確實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清除機構或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及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倘再經相關環保機關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處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2項次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田中鎮新工三路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田中鎮沙崙里新工三路16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