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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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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20027
- 處分日期
- 2018/12/09
- 違規日期
- 2018/03/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廢水單元鉻系滯留槽水質經檢測總鉻167mg/L(許可登記40-150mg/L),並檢驗出許可未登載之銅(2.89mg/L)、鋅(2.36mg/L)、鎳(3.25mg/L)氰系抽水站(原水)經檢驗水質銅99.9mg/L(許可登記0.04mg/L)、鋅21.7mg/L(許可登記0.04mg/L)、鎳0.74mg/L(許可登記0.2mg/L);鉻系滯留槽(原水)水質經檢測總鉻167mg/L(許可登記40-150mg/L),並檢驗出許可未登載之銅(2.89mg/L)、鋅(2.36mg/L)、鎳(3.25mg/L);酸鹼貯存槽檢驗出許可未登載之鋅(3.13mg/L)及總鉻(0.23mg/L)。廠內1樓夾層增設4個3公噸黑色桶槽;2樓夾層增設4個2公噸黑色桶槽;2樓增設2個15公噸黑色桶槽、1個10公噸黑色桶槽、3個6公噸黑色桶槽、2個3公噸黑色桶槽、1個1公噸黑色桶槽;污泥脫水機旁增設2個6公噸黑色桶槽。廠內1樓至2樓間有許可未登記之4個3公噸黑色桶槽其桶內廢水以批次方式進入廢水集水井;2樓有許可未登記之6公噸黑色桶槽其設有管線將廢水排入處理單元快混池;1樓、1樓夾層、2樓及2樓夾層各設有多支許可未登記之管線連接廢水處理設施。廠內增設烘乾機及污泥脫水機各乙台。廢水單元(酸鹼貯存槽旁)設有一地下未標示之不名槽體。又查廠內用水來源為自來水及地下水,惟許可登記為自來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8年1月25日前),檢具上開與水污染防治許登記(廢水處理單元)不符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及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稽查次日起至提報日止之專責人員相關簽到退、請假及各項應簽章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規定,本府將依水污法第45條第2項及第3項、第48條第3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以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中正東街一○巷七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中正東街10巷7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