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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道局南部工程處-A421標鳳山車站暨開發大樓新建工程-新建部分

文號
30-110-020010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02/22
違規日期
2021/01/1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罰鍰金額
NT$25,5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10年01月13日前往旨揭工程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業已施工;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5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鳳山區曹公里曹公路一三七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鳳山區曹新段91地號
統一編號
57953040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