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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10047
- 處分日期
- 2019/01/25
- 違規日期
- 2018/11/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仁武區竹後里竹楠路1號從事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476-00號),經本局於107年11月22日稽查發現該製程現場新增1座正常化爐、2座噴砂機、1座氮化爐,並使用液氨為原料,前開所查皆未登載於核定之操作許可證內容中,且查106年度燃料之電力使用量為1,080,000度/年,超出操作許可證所核定之最大設計量7,008度/年,即貴公司未依所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竹楠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竹楠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