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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80002
- 處分日期
- 2018/08/06
- 違規日期
- 2018/04/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4月11日派員前往稽查,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12mg/L,標準值100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7年09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暨附表三及附表八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塩行里中正路三三七巷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塩行里中正路337巷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