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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80035
- 處分日期
- 2017/08/23
- 違規日期
- 2017/07/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34號從事堆置場作業程序(M01),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7月17日會同貴公司現場人員進行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現場查核,查M01製程原(物)料105年度尾礦使用量為189641.95公噸,不符許可證登載之核定量160000公噸,上述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應於106年10月3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6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三四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三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