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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60023
- 處分日期
- 2023/06/19
- 違規日期
- 2023/03/2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12年3月24日22時52分派員至本市大樹區興山路OO號(污染地點)稽查時,現場於上址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非水蒸氣)散布於空氣中,人員進入上址稽查,現場發現OO木炭行使用碳窯燃燒木材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非水蒸氣)散布於空氣中,據現場工作人員表示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有運作,但廢氣未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期於112年8月15日前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附表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樹區興山路五○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樹區興山路50之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