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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20031
- 處分日期
- 2019/12/24
- 違規日期
- 2019/03/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7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廠內2處洗手台所產生之清洗廢水分別納入廢水處理設施(T01-1、T01-2)、廢水單元廢液處理槽(T01-15)使用熟石灰(氫氧化鈣)及廠內原物料使用漂白水及生物處理系統使用營養劑(尿素)及消泡劑,惟許可證並未登記前述事項,與許可證登記不符,及現場無法提供原物料進出貨收據資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貴廠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1月31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核章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5條第2項、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文德村宏宅街一一九巷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文德村宏宅街119巷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