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彰化縣
  3. 元昌畜牧場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元昌畜牧場

文號
40-108-090024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9/09/23
違規日期
2019/04/3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為台端設籍芬園鄉茄荖村嘉北街705巷512號,從事養豬事業(畜牧場登記編號:農畜牧登字第218483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稱:中區督察大隊)至現場執行督察,查其使用新亞畜牧場(已通過本縣政府再利用檢核登記)收受美光科技公司、亞洲大學、童綜合醫院等事業單位及臺中市中西區清潔隊一般廢棄物之廚餘,於新亞畜牧場經高溫蒸煮設備後以管線輸送至台端飼養,每日使用量約1~2公噸,惟台端未具有高溫蒸煮設備,案經中區督察大隊於108年4月30日現場稽查屬實。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嘉北街七○五巷五一二號(芬園鄉嘉北段一四三四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嘉北街七○五巷五一二號(嘉北段一四三四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