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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9-110002
- 處分日期
- 2020/11/02
- 違規日期
- 2019/11/2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07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153號),經本局勾稽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廢棄物網路流向申報情形,發現貴公司許可清除機具(車號:KEA-2025)於108年7月至11月清運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業)產出之廢木材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799)聯單共計14筆(F010169510800014、F010169510800015、F010169510800017、F010169510800018、F010169510800019、F010169510800020、F010169510800021、F010169510800022、F010169510800024、F010169510800025、F010169510800026、F010169510800027、F010169510800028、F010169510800030),惟該清除機具當時並未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二、(五)規定,爰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淡水區北新路三段三○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淡水區北新路三段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