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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3-070006
- 處分日期
- 2024/07/04
- 違規日期
- 2024/03/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3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依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第3項第3款第1目:「清除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清除者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其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運情形,得依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其規定,於現場刷取遞送聯單上之條碼確認接收廢棄物情形。」;查遞送聯單資料,貴公司分別於113年2月27日、113年4月19日將廢棄物清除出廠,惟貴公司遲於113年3月1日、113年4月23日載運廢棄物至處理機構,核以違反前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東社里龍南路一二六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1段30號22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