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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60004
- 處分日期
- 2018/06/02
- 違規日期
- 2018/05/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07年5月1日9時12分執行檢查,發現貴公司司機陳○○駕駛清除車輛(車號:003-BR)載運大型物品(長170公分x寬150公分x高40公分),不符本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項第8款暨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注意事項五之規定,予以部分遣返,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三五五巷八三號五樓之一五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