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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050065
- 處分日期
- 2019/05/24
- 違規日期
- 2019/03/1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8年3月1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事業廢棄物貯存區暫存之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以貝克桶盛裝,惟未依規定標示產出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等項目;另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以貝克桶盛裝,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2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8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五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五路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