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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20005
- 處分日期
- 2017/12/21
- 違規日期
- 2017/10/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放流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07年1月19日前完成改善並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括化學需氧量)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限改日期:107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南投縣草屯鎮新豐里新豐路九六巷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東平路715巷4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