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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10003
- 處分日期
- 2025/01/06
- 違規日期
- 2024/05/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5,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5月8日13時45分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現場從事食品製造業,發現廠區內後方有紅色廢水排至廠外溝渠污染五福溪,經查為貴公司員工113年5月8日11時清洗盛裝食用黃色色素4號空桶所致,先予敘明。本局於113年6月12日14時10分派員針對貴公司用水量部分進行查核,貴公司提供之地下水權用水量之關係圖扣除生活污水使用外每日設計用水量約為70.5公噸,廢水排放量約為46.7公噸,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食品製造業,需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惟貴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自排放廢水部分,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自113年06月12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大勝街九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太明路成豐巷390之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