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0-040019
 
            
            
            
                
- 處分日期
 
                - 2021/04/27
 
            
            
                
- 違規日期
 
                - 2020/09/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32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稽查時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4.5(放流水標準6-9)、水溫39.8度(攝氏38度以下,5-9月)及化學需氧量1760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6.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稽查過程發現大門左側一未經核准之排放口正排廢粉紫色廢水,經往上游巡查發現該廢水來源係廢水單元集合井(1)輸送管線破裂,致槽內作業廢水經由破裂管線流入廠內雨水道,再疏漏至周界外地面水體,惟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26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5月28日前),檢具疏漏管線已完成修復之證明文件及稽查是日(109年9月17日)後之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及第28條第1項規定,將依同法第40條第2項及第51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和東里彰和路三段五七○、五七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和東里彰和路三段五七○、五七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