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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9-080042
- 處分日期
- 2020/08/28
- 違規日期
- 2020/08/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09年8月1日上午10時50分派員查察,發現貴公司所有黑色大拖車(車號686B)正完成傾倒再利用營建混合物於本市湖內區劉家段965地號魚塭地上並準備離開,經本局人員攔檢詢問駕駛並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依公私場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分)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和平路一九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劉家段965哋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