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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明山畜牧場

文號
30-109-110002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0/11/02
違規日期
2020/08/0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業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09年8月03日08時13分會同業者至現場查察,現場業者表示目前飼養豬隻約600餘頭,經查該場排放許可文件已於107年6月30日到期,遂本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文件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並依登記事項運作),本局依告發。2.已當面告知業○○違反上述法條之規定,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3.稽查當時業者配合態度良好。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元長鄉龍岩厝段八二八之一、八二九地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元長鄉 龍岩厝段828-1、829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