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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70025
- 處分日期
- 2018/07/27
- 違規日期
- 2018/05/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即逕行將振動研磨製程所產事業廢(污)水收集貯存於廠區後方地下槽體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貴公司應確實於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倘經查獲未遵行停工命令,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停工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並命全部停工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溪湖鎮大溪路一段二○○巷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打廉村埔打路一巷10之2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