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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13-120207
- 處分日期
- 2024/12/11
- 違規日期
- 2023/01/1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1月10日15時46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現場該地號土地有堆置剩餘土石方於農地情事,目視無夾雜廢棄物,現場一輛貨車(車號:KER-6655 21.5噸)尚未傾倒,車上載運物料為剩餘土石方。2.該貨車駕○○表示為舜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其於一道路施工工程載運剩餘土石方至平和厝346地號堆置。3.本局巡至該道路施工工程,現場負責人為舜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人○○○○表示工程告示牌尚未申請,非屬本局列管之範圍○○亦表示為舜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聘雇貨車駕○○載運。4.該貨車駕○○無法出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相關證明文件,又舜德公司委託其作業,上述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如有疑義,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5.本局於接獲陳情已通報本府農業處、水利處、工務處,惟三處於稽查時不便到場,後續請三處依權責辦理。6.另現場本局命駕駛原車退運回挖掘點,視為改善完成。1.本局於112年1月10日15時46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現場該地號土地有堆置剩餘土石方於農地情事,目視無夾雜廢棄物,現場一輛貨車(車號:KER-6655 21.5噸)尚未傾倒,車上載運物料為剩餘土石方。2.該貨車駕○○表示為舜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其於一道路施工工程載運剩餘土石方至平和厝346地號堆置。3.本局巡至該道路施工工程,現場負責人為舜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人○○○○表示工程告示牌尚未申請,非屬本局列管之範圍○○亦表示為舜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聘雇貨車駕○○載運。4.該貨車駕○○無法出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相關證明文件,又舜德公司委託其作業,上述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如有疑義,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5.本局於接獲陳情已通報本府農業處、水利處、工務處,惟三處於稽查時不便到場,後續請三處依權責辦理。6.另現場本局命駕駛原車退運回挖掘點,視為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八里區頂寮二街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平和厝段346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