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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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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80025
- 處分日期
- 2018/08/23
- 違規日期
- 2018/05/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王田廠)領有農藥原體製造程序(M2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96-00號),本局於107年5月2日派員至貴公司(王田廠)執行稽查時,查M21農藥原體製造程序106年部份原物料及產品量已超出許可證核定量10%,其物料(產品)之使用量百分比如下:1,1,7-三氯-1-庚烯-3-酮 113.33%、聯胺113.38%、正丁醇113.33%、N-丁氧基亞甲基丙二腈113.49、過氧化氫112.77%、三甲氧基甲烷 113.33%、對甲苯磺酸112.11%、四丁基溴化銨113.38%、氯化鈉113.25%、環己烷113.75%、氯丙炔113.08%、雙唑草腈(YHOOP)113.25%,經貴公司於107年6月4日來文陳述意見及重新提送106年度原物料及產品量報表,其 1,1,7-三氯-1-庚烯-3-酮、正丁醇、N-丁氧基亞甲基丙二腈、過氧化氫、三甲氧基甲烷、對甲苯磺酸、四丁基溴化銨、氯化鈉1、環己烷、氯丙炔及雙唑草腈(YHOOP),皆於10%容許範圍內,另貴公司於107年7月13日來文補充陳述意見表示聯胺總使用量為87.36公噸(YHOOP成品及YHOOP半成品之聯胺使用量分別為71.78噸及15.58噸),已逾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M21)核定量(66.57噸/年),其物料(產品)之使用量百分比達131.23%,顯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9月28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7年09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肚區南榮路一○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肚區中和里南榮路一O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