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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0-020003
 
            
            
            
                
- 處分日期
 
                - 2021/02/25
 
            
            
                
- 違規日期
 
                - 2021/01/1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自有設施、分級、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許可、許可期限、廢止許可、停工、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清除、處理機構除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者外,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合先敘明。二、本局110年1月19日上午11時至現場稽查發現堆置廢樹木(枝、葉)及資源回收物,經查該土地所有人為儲○○所有,現場土地管理人表示此筆土地承租貴公司使用,貴公司雖領有新北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9新北市廢丙清字第0042號」,惟未核准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貴公司逕將廢棄物進行貯存堆置,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本局依法告發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二段四九號
 
            
            
                
- 違規地址
 
                - 基隆市七堵區長安街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