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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40005
- 處分日期
- 2018/04/24
- 違規日期
- 2018/01/3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市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南市廢清乙字第280-1070707-01號)之廢棄物清除機構。經本局於107年1月3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本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1之19號貯存廢食用油,惟查貴公司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未設有貯存場,顯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一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1之1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