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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80028
- 處分日期
- 2023/08/23
- 違規日期
- 2023/03/2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違規情節
- 本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前於108年6月18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經查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現場查獲石灰(40噸)、鐵粉、鋁塊、纖維粉(玻璃纖維電路板破碎)約7噸、石料及土方約2500噸、碳化矽約20噸、塑膠碎料約800噸、廢液(緩凝劑)約200噸、塑膠混合物約800噸,其中纖維粉(玻璃纖維電路板破碎)經本局採驗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重金屬(銅)超標,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惟現場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規定貯存,且未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恐有污染環境或散發惡臭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7、10、11條規定,經本局108年6月18日及110年5月17日2次稽查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規定,限期於111年10月26日前改善完成,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本局於112年3月20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現場仍堆置前揭事業廢棄物,且現況與之前無異,顯未依限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4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北門區玉港里灰磘港一二九之四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北門區玉港里灰磘港一二九之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