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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20022
- 處分日期
- 2019/12/17
- 違規日期
- 2019/04/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47,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放流水水溫攝氏35.9度(放流水標準10月-4月為攝氏35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7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1月22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中庄村中山路一段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中庄村中山路一段3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