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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12-100002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3/10/11
違規日期
2023/07/1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394,4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案係本局於112年7月10日15時30分派員至本市鳥松區大同路25-28號D棟廠房發現有2股乳白色泥砂廢水排放出廠,本局人員立即進行採樣送驗。經會同貴公司人員至廠房內查察,經查貴公司主要產品為保麗龍強化水泥製品(EFG),其製程略以:水泥混合沙子、樹脂調和→塗抹於保麗龍板材後定型→陰乾→成品,該2股廢水為清洗塗抹保麗龍板材之作業區所排放,上開製程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規定之事業(水泥業),惟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廠內僅以簡易收集溝沉澱後即排放出廠外。上開兩股水樣送驗結果,未經許可排放口(前) :pH 9.37 (標準限值為6-9)、懸浮固體187mg/L(標準限值:50mg/L);未經許可排放口(後):pH 9.73 (標準限值為6-9)、懸浮固體502mg/L(標準限值:50mg/L)、化學需氧量369mg/L(標準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上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部分,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貴公司未申請廢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部分,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394400元整,命貴公司自文到日起位於本市鳥松區大同路25-28號D棟廠房停工。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分期繳款中
事業地址
高雄市鳥松區大同路一一之五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鳥松區大同路25~28號D棟
統一編號
89375178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