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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100002
- 處分日期
- 2023/10/11
- 違規日期
- 2023/07/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394,4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於112年7月10日15時30分派員至本市鳥松區大同路25-28號D棟廠房發現有2股乳白色泥砂廢水排放出廠,本局人員立即進行採樣送驗。經會同貴公司人員至廠房內查察,經查貴公司主要產品為保麗龍強化水泥製品(EFG),其製程略以:水泥混合沙子、樹脂調和→塗抹於保麗龍板材後定型→陰乾→成品,該2股廢水為清洗塗抹保麗龍板材之作業區所排放,上開製程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規定之事業(水泥業),惟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廠內僅以簡易收集溝沉澱後即排放出廠外。上開兩股水樣送驗結果,未經許可排放口(前) :pH 9.37 (標準限值為6-9)、懸浮固體187mg/L(標準限值:50mg/L);未經許可排放口(後):pH 9.73 (標準限值為6-9)、懸浮固體502mg/L(標準限值:50mg/L)、化學需氧量369mg/L(標準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上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部分,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貴公司未申請廢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部分,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94400元整,命貴公司自文到日起位於本市鳥松區大同路25-28號D棟廠房停工。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鳥松區大同路一一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鳥松區大同路25~28號D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