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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30014
- 處分日期
- 2018/03/06
- 違規日期
- 2017/06/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8.6mg/L(放流水標準限值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28倍)、化學需氧量391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2.91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廢(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購藥單據或發票之影本未依規定保存五年,以備查閱;放流口告示牌字體脫落無法辨識。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依限於107年4月13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貴公司之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4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第18條暨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及第55條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6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海埔里海明街二○一巷三二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海埔里海明街201巷32之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