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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

文號
23-108-110004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9/11/05
違規日期
2019/10/02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鈞府發包之「虎尾鎮延平排水應急工程」(管制編號:P108P36018-1),經雲林縣環保局於108年10月2日派員前往稽查,經查核該工區未設置圍籬,物料堆、裸露地表、車行路徑、工區出入口等均未設置相關防制措施查核,缺失扣點共計50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虎尾鎮延平排水應急工程)工區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