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
- 文號
- 23-108-110004
- 裁罰機關
- 雲林縣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違規日期
- 2019/10/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鈞府發包之「虎尾鎮延平排水應急工程」(管制編號:P108P36018-1),經雲林縣環保局於108年10月2日派員前往稽查,經查核該工區未設置圍籬,物料堆、裸露地表、車行路徑、工區出入口等均未設置相關防制措施查核,缺失扣點共計50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虎尾鎮延平排水應急工程)工區
- 統一編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