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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90010
- 處分日期
- 2017/09/14
- 違規日期
- 2017/06/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鋁材軋延及裁切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金屬基本工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2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製程2座鋁材軋延機器使用油潤滑及以地下水降溫,使用後皆收集至位於機器旁之陰井(共2座),收集之廢水經除油後抽回製程重複回收使用,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令文到翌日起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中西區三民里公園路四五巷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里太子路七○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