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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20015
- 處分日期
- 2021/02/23
- 違規日期
- 2020/11/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9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設址於臺中市龍井區廠區從事鐵初級熔煉/燒結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案經本局於109年11月16日14時10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製程作業中,惟廠內鐵初級熔煉/燒結程序之脫硝/脫戴奧辛設備,製程之脫硫設備與脫硝/脫戴奧辛設備間之風道閘門,有廢氣逸散及聞有明顯異味,且使用五用氣體偵測儀偵測到一氧化碳數值,有關該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9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10年3月10日前檢具維持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正常運作之相關資料至本局備查,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0年03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中南一路一段七、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龍昌路10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