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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06-040001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違規日期
- 2017/02/14
- 違反法條
- 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02月14日至貴公司於本縣芎林鄉鹿寮坑223-3地號複查,發現現場仍露天堆置貯存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廢棄物代碼:G-0501),貯存範圍內仍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暨公告之「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縣芎林鄉華龍村五和街二五五號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芎林鄉華龍村五和街二五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