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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50020
- 處分日期
- 2025/05/19
- 違規日期
- 2025/02/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6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塔木德酒店-台南館)從事觀光旅館(館店)業,經本局114年2月3日派員前往稽查,於貴公司(塔木德酒店-台南館)放流口採樣乙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觀光旅館(酒店)業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19 mg/L,標準值100 mg/L;生化需氧量40.1 mg/L,標準值30 mg/L)。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本案於114年2月26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746)限期114年3月30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4年4月2日複查採樣未符合標準,將另案開立處分。限改日期:114年03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東區文聖里裕學路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東區裕學路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