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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富畜牧場
- 文號
- 30-111-050020
- 處分日期
- 2022/05/09
- 違規日期
- 2021/09/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6,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16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0.087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87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0.94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15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0.95倍;未每日記錄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累計水量讀數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000元整,應於111年6月17日前,檢具自110年10月1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累計水量讀數及用電度數每日紀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9月30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及恢復原許可登載內容操作之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1年06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一六九地號,福金段一七二地號,福金段一七四地號,福金段一七六地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169、172、174、176地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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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