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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099-110015
- 處分日期
- 2010/11/30
- 違規日期
- 2010/10/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60000元整,請立即停止繞流排放行為,並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99年12月24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之規定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19條規定,於通知補正期限屆滿前﹙100年2月25日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辦理完成變更登記程序,否則將於期限屆滿翌日起,依法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00年02月25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之規定,爰從重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5月13日環署水字第0970033963A號發布之「違反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3條及附表項次一規定裁處。另違反水污染防治第14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規定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87-5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