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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4-010014
- 處分日期
- 2025/01/14
- 違規日期
- 2022/03/2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持法院開具搜索票(111年聲搜字第000277號)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中區大隊)於111年3月29日前往貴公司執行搜索及污染源查核,貴公司係從事化學原料分裝買賣,據所提供相關電解液進銷項資料,其中有向鑫貿公司收受電解液之進貨及銷售電解液予千附實業公司之資料,貴公司總經理王俊傑指稱收受鑫貿、宏斌及強新等三家事業之廢電解液,運至其關係事業保勝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保勝興業)租用之和美廠房。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會同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前於110年9月3日至彰化縣和美鎮渭南路27號旁(保勝公司和美廠)稽查時,針對現場數區塊貯存之來源不明液體採樣送驗,測得pH值皆小於1,並含有高濃度之重金屬總鉻(7,670 mg/L及18,900 mg/L)及總銅(401 mg/L及682 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pH<2,C-0202或C-0119其他含有毒重金屬且超過溶出標準之混合廢棄物),貴公司未具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資格逕行進行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緯一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緯一路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