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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亮畜牧場

文號
30-109-030054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3/29
違規日期
2019/11/2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案係本局稽查科於108年11月27日至至台端經營之牧場(即福亮畜牧場)辦理聯合稽查,發現台端(即福亮畜牧場)豬舍產生之原廢水與雨水未分流收集處理。前述行為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產生之廢(污)水,應於作業環境內以溝渠、管線或容器收集,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之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彌陀區新興路三號彌港段五六五地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彌陀區彌港段五六五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