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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連牧場

文號
30-107-100003
裁罰機關
宜蘭縣
處分日期
2018/10/12
違規日期
2018/08/2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林春連牧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在案,惟本府於107年8月21日派員稽查,查獲現場廢水處理設施之調整池及原廢水池之配置及流向與許可文件內容不符;另查堆肥舍下方有一管線用於排放固液分離後之多餘水份,上述事項均未依核准許可之登記事項運作,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緩。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宜蘭縣壯圍鄉永鎮村路三四之二號
違規地址
宜蘭縣壯圍鄉永鎮村永美路一段20巷26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