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3-100002
- 處分日期
- 2024/10/04
- 違規日期
- 2024/05/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屬畜殖事業部(南沙崙畜殖場)屬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廢水最大核准量540.4CMD,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經查貴公司畜殖事業部(南沙崙畜殖場)潘○○代理期間超過三個月,貴公司未於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東區生產路六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歸仁區沙崙里20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