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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00006
- 處分日期
- 2019/10/10
- 違規日期
- 2019/04/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0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24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24倍)、鎳為1.22mg/L(放流水標準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22倍)、氰化物為3.84mg/L(放流水標準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2.84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05000元整,並請於108年11月20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鎳及氰化物,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8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好修里西鄉路一二二巷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好修里西鄉路一二二巷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