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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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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志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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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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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100021
- 處分日期
- 2021/10/18
- 違規日期
- 2021/08/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押出成型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10年8月17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查核作業,製程正常運作中,現場查核數項不符規定如下:(一)E001混合作業區及E019磨粉作業區之廢氣應密閉收集至A001及A006處理後排放,惟現場可見部分採氣罩收集,顯與M01許可證核定之密閉收集不符。(二)管道P001、P002及P006定檢時間為110年3月10日;P003及P004定檢時間為110年3月11日;P005及P007定檢時間為110年3月12日, 惟上述各檢測結果均於110年4月16日申報,未依規定於定檢後30日內完成申報。綜上,貴公司未依M01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限期於110年12月31日前提送相關改善證明文件。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經三路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經三路二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