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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4-020001
- 處分日期
- 2015/02/02
- 違規日期
- 2014/09/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7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4年3月31日前),檢具辦理功能測試後之相關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次處罰。另請於前述日期前,檢送原水池2支洗滌水管線、混凝槽、膠凝槽及沈澱槽之加藥機及其管線,完成標示之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及第50條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第46條規定暨「違反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8、9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白沙村溪北街五三巷四五弄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溪北街53巷45弄1、3、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