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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90001
- 處分日期
- 2021/09/01
- 違規日期
- 2021/07/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楠西區從事預拌混凝土拌合業,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混凝土拌合程序(M01)」(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057500號),經本局於110年7月2日派員稽查,現場混凝土拌合程序(M01)正常操作中,查許可證核准原(物)料使用規定,為卜特蘭水泥、碎石、一般建築用砂、自來水等,惟現場發現有管線標示F級飛灰進料口及爐石進料口,貴公司亦出示110年5月31日購買爐飛灰發票及110年6月2日、110年6月3日預拌混凝土出料單載明中聯爐石100級、六輕飛灰F級等資料;綜上,貴公司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從一重依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楠西區鹿田里鹿陶洋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楠西區鹿田里鹿陶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