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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60009
- 處分日期
- 2021/06/04
- 違規日期
- 2021/01/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22,4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於110年1月11日檢具符合許可值檢驗報告會報改善完成報請查驗。本局於110年1月18日派員進行廢(污)水處理設施T01-03、T01-12、T01-17、T01-21及T01-36原廢水採樣複查送驗,檢驗結果抽水站T01-03(SS檢驗值116 mg/L,許可核准50 mg/L)、廢水調整池1 T01-12(懸浮固體檢驗值67.1 mg/L,許可核准43.57 mg/L)、貯存槽9 T01-17(鎳檢驗值10.2 mg/L,許可核准4.7 mg/L)及貯存槽8 T01-36(懸浮固體檢驗值77.5 mg/L,許可核准65 mg/L、銅檢驗值7.41 mg/L,許可核准3 mg/L、鋅檢驗值8.76 mg/L,許可核准5 mg/L、鎳檢驗值23.8 mg/L,許可核准10 mg/L、總鉻檢驗值235 mg/L,許可核准178 mg/L)。貴公司抽水站T01-03、廢水調整池1 T01-12、貯存槽9 T01-17及貯存槽8 T01-36之檢驗值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未依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且限期未完成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24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許可證(文件)變更,使原廢水收集槽及處理單元進出水質數值與許可核准數值相符之證明或水質報告。限改日期:110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本局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建國里復興路二六巷三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建國里復興路二六巷三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