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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義畜牧場

文號
30-109-120014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0/12/21
違規日期
2020/10/0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業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09年10月7日12時20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畜牧場附近溝渠,未發現排放廢(污)水之情事。2.會同業者至場內巡查,其表示場內廢水匯流至初沉池,待水分蒸發後,再將污泥(豬屎)清除。3.經查該場廢污水處理設施(初沉池)有貯留廢(污)水之情事,惟未向本局申請貯留許可,未取得貯留許可文件而貯留廢(污)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併同法第48條之規定,本局依法告發處份,並令該場全部停工。4.已當面告知業者李○○違反上述法條之規定,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5.現場業者配合態度良好。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水林鄉順興村順興路一五之二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水林鄉大興段863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