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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莊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崙廠

文號
30-106-060017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7/06/15
違規日期
2017/03/1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本辦法施行前已核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代理人之設置。」,前述辦法於105年5月19日公布實施,貴公司逾期(105年11月19日)仍未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請備查及完成設置,已違反前述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二崙鄉復興村隆興路一二之三○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二崙鄉復興村隆興路12之30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