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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莊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崙廠
- 文號
- 30-106-060017
- 處分日期
- 2017/06/15
- 違規日期
- 2017/03/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本辦法施行前已核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代理人之設置。」,前述辦法於105年5月19日公布實施,貴公司逾期(105年11月19日)仍未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請備查及完成設置,已違反前述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二崙鄉復興村隆興路一二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二崙鄉復興村隆興路12之30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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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