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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10007
- 處分日期
- 2017/11/20
- 違規日期
- 2017/10/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伸港鄉溪底村工西二路2號設廠,從事金屬冶煉相關作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0月19日派員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稽查,查廠區內缺失情形有下列3項:(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灑水範圍未涵蓋堆置區域,或噴灑水量及頻率不足,致堆置物未保持濕潤記缺失點數4點;(二)車輛運輸逸散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點數4點;(三)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者,其自動洗車設備規格未符合本辦法附表二規定記缺失點數4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12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7年2月7日前完成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處以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2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6條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伸港鄉溪底村工西二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伸港鄉溪底村工西二路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